新京報快訊(記者程媛媛 實習生趙吉翔)深圳市羅湖區市民王長德為二胎女兒申請戶口,被羅湖區公安分局告知須持有《計劃生育證明》等申請材料。因無上述證明,王長德多年申請戶口未果,將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訴至羅湖區法院。據悉,羅湖區法院於2014年12月29日受理此案。
  1997年,王長德將戶籍從湖北遷到深圳市羅湖區,需申請戶口的是其出生於2004年的二女兒。“第一胎也是女兒,二胎不在計劃生育範圍內,因沒有計劃生育證明,一直上不了戶口。”他說。
  2014年12月3日,以女兒為原告,自己為法定代理人,王長德將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告上法庭。
  訴狀稱,2014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,原告的父親王長德分別通過郵寄和到被告(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)處現場申請為原告辦理出生入戶登記時,被告均要求原告提供《計劃生育證明》、《社會撫養費繳納憑據》等申請材料,並明確告知“父母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後”是原告戶口登記的前置條件,對原告登記戶口的申請不予受理。
  王長德認為,深圳市《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》將戶口與計生掛鉤的政策是不合理的,《戶口登記條例》、“[88]公治字106號:公安部、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”等法律實施性規定中,並沒有要求辦理戶口必須提供《計劃生育證明》等材料。
  2014年12月29日,羅湖區人民法院向王長德下發了案件受理通知書。通知書稱,王睿(王長德女兒)訴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一案,經審查,符合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,決定立案審理。
  王長德的代理律師江盼表示,這是一起比較有“挑戰性”的案件,對於“挑戰”地方部門戶口與計生掛鉤,以及地方法規與上位法相衝突有重要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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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編輯:趙力 王健  (原標題:因二胎無計生證無法上戶 深圳一市民訴公安局獲受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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